AI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日前发布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方面发布《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指引》),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据了解,该《指引》共六章,主要围绕人工智能领域的热点问题及相关审查政策展开,从专利申请的常见类型及法律问题、身份认定问题、客体标准、充分公开问题、创造性考量,以及关于人工智能伦理问题等方面,帮助相关申请人更好理解现行专利审查政策。

《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指引(征求意见稿)》发布

在常见类型及法律问题上,《指引》将常见类型划分为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本身的相关专利申请、涉及基于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的功能或领域应用的相关专利申请、涉及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的相关专利申请,以及涉及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的相关专利申请四个类型。


其中,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是指在发明过程中,以人工智能技术作为辅助工具得到的发明创造。在这一情况下,人工智能发挥的作用类似于信息处理器或绘图工具等,例如利用人工智能识别特定蛋白质结合位点、最终获得的新型药物化合物。而人工智能生成的发明,则是指其在没有人类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自主生成的发明创造,例如由人工智能技术自主设计的食品容器。


对此《指引》中明确指出,在专利文件中署名的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人工智能系统以及其他非自然人不得作为发明人,当存在多个发明人时,每个发明人都必须是自然人。所以对于人工智能辅助作出的发明,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自然人,可以署名为专利申请的发明人,但如果人工智能自主生成发明、就无法被赋予发明人身份。


在充分公开问题上《指引》中指出,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的撰写书应当清楚地记载发明的技术方案,详细地描述实现发明的具体实施方式,完整地公开对于理解和实现发明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发明的程度。


而在创造性的考量上,人工智能相关发明专利申请的解决方案包含大量算法特征,因此也应当与技术特征功能上彼此相互支持、存在相互作用关系的算法特征与所述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考虑。在对技术方案整体考虑后,若与现有技术相比,该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则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此外《指引》中还强调,涉及人工智能算法或模型在不同领域应用的,申请人应关注相关方案应用于具体领域场景时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等问题;涉及人工智能获取和利用数据的,则需要关注有关数据的来源、应用场景、安全管理、使用规范等各个环节是否遵循法律法规;而除了数据内容本身,具体的数据采集、存储、处理等手段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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