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其中显示,为促进AI健康发展、规范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相关法律规法起草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AI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AI技术制作,生成、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包括显式标识和隐式标识。其中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者交互场景界面中添加,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并可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隐式标识则是指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数据中添加,不易被用户明显感知到的标识。
对此《征求意见稿》提出,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生成合成服务属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对生成合成文本、音频、视频、图片、视频、虚拟场景,以及其他生成合成服务场景的内容添加显式标识。以文本方面为例,服务提供者应在文本的起始、末尾和中间适当位置添加文字提示或通用符号提示等标识,或在交互场景界面或文字周边添加显著的提示标识。同时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方式时,也应当确保文件中含有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同时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且隐式标识应包含生成合成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此外,《征求意见稿》鼓励服务提供者在生成合成内容中添加数字水印等形式的隐式标识。
《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提出,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传播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应用程序上架或上线审核时,应当核验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功能;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说明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的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仔细阅读并理解相关的标识管理要求。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用户向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的服务提供者上传生成合成内容时,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平台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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