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拟规定“5+2”区域不发展共享电单车

近日,成都市交通运输局方面发布《成都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服务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综合考虑城市发展规划、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道路资源与停放设施承载能力、市容秩序和交通安全状况等因素,为规范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5+2”区域(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5+2”城区以外区(市)县不新增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而已投放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区(市)县,则将按照“只减不增”的原则管理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

成都市拟规定“5+2”区域不发展共享电单车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相关企业投放的车辆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具有统一外观、标识和唯一性的身份编码。同时相关企业还应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匹配的车辆周转停放场地、运营维护管理人员和转运调度车辆,按不低于每3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人、每25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配备1台调度车的标准建立专职运维调度队伍,或按此标准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运营维护和清理转运,并运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技术手段做好秩序管理工作。对秩序管理成效明显的,经评估后可适当降低运维人员及调运车辆配比。


此外《征求意见稿》中明确相关企业应加强巡查,做好所属车辆维护和停放秩序管理工作,重点加强违规停放车辆、车容车貌的管理维护和清理工作,主动做好重大活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的管理调度工作;充分运用科技化手段建立健全车辆调度机制,高效精准调度车辆,满足车辆使用需求。相关企业应公示计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建立健全骑行保险理赔机制,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注册和骑行服务,不得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注册和骑行服务。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中指出,相关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当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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