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印发《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下文简称为《规范》),为促进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网络主播职业道德建设和从业行为规范,提供了指导方针。
对此官方表示,“网络主播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肩负重要职责、发挥重要作用。但同时,网络主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进入门槛低,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传播低俗庸俗内容、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和大额打赏、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行业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需对网络主播行为予以规范、加强监管”。
据了解,该《规范》共有18条,其中不仅明确指出了通过互联网提供网络表演、视听节目服务的主播人员应当坚持的正向行为,还列出了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和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出现的行为。
《规范》中指出,网络主播在提供网络表演及视听节目服务过程中,不得炒作绯闻、丑闻、劣迹,传播格调低下的内容;不得未经授权使用他人拥有著作权的作品;不得利用未成年人或未成年人角色进行非广告类的商业宣传、表演或作为噱头获取商业或不正当利益,不得通过“弹幕”、直播间名称、公告、语音等,传播虚假、骚扰广告等。
在正向行为方面,据了解,网络主播应当遵守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的有关规定,配合平台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注册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应当引导用户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应当如实申报收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应当坚持健康的格调品位,自觉反对流量至上、畸形审美、“饭圈”乱象、拜金主义等不良现象。
同时网络主播应当自觉加强学习,掌握从事主播工作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对于需要较高专业水平的直播内容,例如医疗卫生、财经金融等,应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并向平台进行执业资质报备。并且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中还指出,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合成的虚拟主播及内容,也应当参照本行为规范。
除对网络主播提出具体行为规范和要求外,《规范》还对有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以及网络平台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
其中,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
【本文图片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