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电子商务管理规范》出炉,涉及带货多环节

日前,浙江省网商协会在浙江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委网信办等单位的指导下,制定出台了《直播电子商务管理规范》。这也是全国首个直播电商行业规范标准,该《规范》针对直播电商各环节中的责任人提供了提出了相应要求,并严格要求执行,旨在推动建立健全电商领域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推动电商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值得注意的是,该规范自2020年11月10日起已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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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直播平台,《规范》称,平台应遵守《电子商务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等电子商务及其他相关领域的法律要求,根据实际开展的业务范围,获取相应资质。平台还应当对图文、视频、音频等直播内容加注或播报平台标识信息,对电子商务资质公开明示,并依法对在平台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用户提出亮照亮证要求。


除了相关证照的落实外,平台还需对直播电商的直播间进行内容监控。《规范》称,“平台应通过后台监控、人员巡查等方式对直播间进行监控,及时清理违规内容,处理违规主播。平台应设置用户举报通道,确保用户举报通道畅通,并且对接到的举报及时进行处理”。针对商家,《规范》称平台应要求商家提交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


针对主播,《规范》称,主播应进行实人认证,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接受平台基于身份证件、联系方式的认证登记,对其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可以看到,规范多次提及主播需参与实名认证,接受资质检验的相关细节。除了身份认证,规范规定,主播设定直播账户名称、头像与直播间封面,不得出现法律法规不允许的违法、不良等信息。此外,主播还不得出现发布违法、不良信息,推广禁限售、假冒伪劣商品,发布不实信息等“负面行为”。


在违规处理方面,《规范要求》对违反各项要求的商家、主播,平台可采取的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通知改正;屏蔽、下架或者删除违规商品、内容;限制商家发布商品或者内容、限制主播发布内容;无限期关停直播;扣除保证金;清退商家、注销主播账户;报送相关主管部门、执法部门;移送司法机关。在用户维权方面,《规范》规定平台应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商家或主播服务进行评价的便捷途径;应建立畅通的用户举报投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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