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发布,6月起实施

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方面公布《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规定了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的适用范围、订立条件和备案要求,并明确了标准合同范本,为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提供了具体指引,旨在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满足日益增长的个人信息出境需要,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出境活动。据了解,《办法》将于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中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订立标准合同的方式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应同时符合四项条件,分别是身为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不满100万人;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不满10万人;自上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敏感个人信息不满1万人。此外,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网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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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中指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前,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据了解,重点评估内容分为6个方面。其一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和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方式等的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其二是出境个人信息的规模、范围、种类、敏感程度,个人信息出境可能对个人信息权益带来的风险。


其三是境外接收方承诺承担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管理和技术措施、能力等能否保障出境个人信息的安全;其四是个人信息出境后遭到篡改、破坏、泄露、丢失、非法利用等的风险,个人信息权益维护的渠道是否通畅等;其五是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对标准合同履行的影响;其六是其他可能影响个人信息出境安全的事项。


在标准合同备案程序方面,《办法》中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标准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交的材料包括标准合同和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标准合同生效后,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开展个人信息出境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在标准合同有效期内,如果发生个人信息处理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的目的、范围、种类、敏感程度、方式、保存地点或者境外接收方处理个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发生变化,或者需要延长个人信息境外保存期限的情形;境外接收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个人信息保护政策和法规发生变化等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以及其他可能影响个人信息权益的情形,需重新履行备案手续。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办法》中还明确指出,其施行前已经开展的个人信息出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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